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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

發表時間:2021-09-16 15:10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修訂后的《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2017年1月27日市政府印發的《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滬府發〔2017〕9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5日


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


  **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13號)、《國務院關于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5號)、《國務院關于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39號)、《國務院關于積極有效利用外資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19號),以及市政府印發的《關于本市促進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發展的若干意見》(滬府規〔2019〕30號),鼓勵跨國公司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和總部型機構,支持在滬地區總部和總部型機構集聚業務、拓展功能、提升能級,積極參與上海“五個中心”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以下簡稱“地區總部”),是指在境外注冊的母公司在本市設立,以投資或授權形式對在一個國家以上區域內的企業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的**總機構??鐕卷氁酝顿Y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組織形式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


  跨國公司總部型機構(以下簡稱“總部型機構”),是指雖未達到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標準,但實際承擔境外注冊的母公司在一個國家以上區域內的管理決策、資金管理、采購、銷售、物流、結算、研發、培訓等支持服務中多項職能的外商投資企業(含分支機構)。


  第三條(適用范圍)


  在本市范圍內設立的地區總部和總部型機構,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商務委負責地區總部和總部型機構的認定,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對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總部型機構的管理服務。


  市場監管、財政、稅務、外事、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出入境管理、外匯管理、人民銀行、海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對地區總部和總部型機構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五條(地區總部認定條件)


  申請認定地區總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榫哂歇毩⒎ㄈ速Y格的外商投資企業;


 ?。ǘ┠腹镜馁Y產總額不低于2億美元;


 ?。ㄈ┙浤腹臼跈?,承擔在一個國家以上區域內的管理決策、資金管理、采購、銷售、物流、結算、研發、培訓等總部功能;


 ?。ㄋ模┳再Y本不低于200萬美元;


 ?。ㄎ澹┗痉锨笆鰲l件,并為所在地區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可酌情考慮認定。


  第六條(總部型機構認定條件)


  申請認定總部型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榫哂歇毩⒎ㄈ速Y格的外商投資企業或其分支機構;


 ?。ǘ┠腹镜馁Y產總額不低于1億美元;


 ?。ㄈ┙浤腹臼跈?,承擔在一個國家以上區域內的管理決策、資金管理、采購、銷售、物流、結算、研發、培訓等總部功能;


 ?。ㄋ模┳再Y本不低于100萬美元,如以分支機構形式設立的,總公司撥付的運營資金應不低于100萬美元。


  第七條(申請材料)


  申請認定地區總部和總部型機構,應當向市商務委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痉ǘù砣撕炇鸬纳暾垥?。


 ?。ǘ┠腹臼跈嗪炞秩撕炇鸬目鐕镜貐^總部或總部型機構基本職能的授權文件。


 ?。ㄈ┕镜臓I業執照(復印件)??偛啃蜋C構為分支機構的,還需提供上海分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總公司撥付運營資金的證明文件。


 ?。ㄋ模┠腹窘荒甓葘徲媹蟾?。


 ?。ㄎ澹┍皇跈喙芾淼木硟韧馄髽I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均為復印件)。


 ?。┓?、法規和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規定未列明提供復印件的,應當提供文件的正本。


  第八條(審核)


  市商務委應當在收到申請書等材料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作出認定或不予認定的決定。予以認定的,頒發認定證書。


  第九條(資助和獎勵)


  地區總部按照有關規定,可以獲得開辦和租房的資助。


  地區總部具有經營管理、資金管理、研發、采購、銷售、物流及支持服務等綜合性的營運職能,且對經濟發展有突出貢獻、取得良好效益的,按照有關規定,可以獲得獎勵。


  跨國公司設立亞洲區、亞太區或更大區域總部,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獲得資助。


  資助和獎勵的具體實施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資金運作與管理)


  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可以建立統一的內部資金管理體制,對自有資金實行統一管理。涉及外匯資金運作的,應當按照有關外匯管理規定執行。符合條件的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包括經常項目集中收付匯和軋差凈額結算、境內外資金集中運營管理、集中結售匯、外債和對外放款額度集中調配等在內的多項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


  投資性公司可以按照《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設立財務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企業提供集中財務管理服務。


  優化非貿易項下付匯流程手續,加強對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的納稅輔導與服務,為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非貿易項下付匯合同備案、納稅判定提供綠色通道。


  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可以按照規定,開立自由貿易賬戶,并按照可兌換原則,辦理本外幣跨境收支和境內人民幣收支。


  第十一條(簡化出入境手續)


  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符合條件的中國籍人員可以申辦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行卡。對因商務需要赴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的,由有關部門提供出境便利。


  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需要多次臨時入境的外籍人員可以申請辦理入境有效期不超過1年,停留期不超過180日的多次簽證;需要臨時來本市的外籍人員應當在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入境簽證,時間緊迫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口岸簽證入境。


  需要在本市長期居留的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外籍人員可以申請辦理3至5年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許可。


  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可以按照《外國人在中國**居留審批管理辦法》,被優先推薦申辦《外國人**居留證》。


  上海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為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法定代表人及其與總部職能相關的高級管理人員辦理健康證明提供綠色通道。


  第十二條(人才引進)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科技部門為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引進的外籍人才在本市工作和申請相關證件提供便利。


  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引進國內優秀人才的,符合相關條件,可以辦理本市戶籍。


  被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聘用的具有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或者特殊才能的入外籍的留學人員,持中國護照并擁有國外**(長期)居留權且國內無戶籍的留學人員和其他專業人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專業人才及臺灣地區專業人才可以按照規定,申辦《上海市居住證》(B證)。以上人員的配偶和未滿18周歲或高中在讀的子女,可以辦理隨員證。


  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所在區為地區總部引進的人才在子女入學、醫療保障、申請人才公寓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貿易便利)


  對符合條件的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海關以貿易便利化為重點,創新監管制度和監管模式,著力提升通關效率,為其進出口貨物提供通關便利。


  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設立分撥中心,進行物流整合的,海關、外匯等部門對其采取便利化的監管措施。


  第十四條(區級政府支持)


  各區政府可以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支持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發展的政策措施,營造有利于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發展的營商環境。


  第十五條(參照適用)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來源: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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